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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3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五”期间县和乡镇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专款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主要用于:①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②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补助;④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⑤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⑥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等。(梅委[2006]30号)

用地优惠:
凡进入县级工业集中区的规模以上企业免征各种县级规费;林业部门按实际占用面积就低收取林地占用费,并返还50%用于区内绿化。对引进的未能进入县级工业集中区符合乡镇规划的“回归”工业项目,实行按低限减半收取各种县级规费。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梅委[2006]30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

培育产业集群:
①从县外新引进的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县内与县外合作的项目,县外注入资金应不低于50%),按投资额达1000万元、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达3000万元、年产值达8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达5000万元、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交的税收净入库中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70%、10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②为加大对日用瓷、工艺瓷发展的扶持力度,对全县新办的投资额达500万元、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前5家日用瓷和工艺瓷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上交的税收净入库中的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凡通过整合的电瓷企业按投资额达500万元、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投资额达1000万元、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交的税收净入库中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7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电瓷项目,在用地及报批上实行免收全部县级规费。

③凡上年实现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各种不同性质企业,列为县当年扶持的重点企业,确定相应的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挂钩联系,每年由县委、县政府发文公布,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重点企业业主轿车(由业主确定一部)予以办理当年闽清溪口收费站通行费免征手续。同时符合本条款两项以上资金补助标准的,按就高项资金予以补助,不重复享受。(梅委[2006]30号)

实施名牌战略: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缴税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缴税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只享受最高数额奖金,不重复计奖。(梅委[2007]16号)

鼓励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具体按技改项目获得市级贴息额的10%由县财政予以配套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县级技改项目配套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及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的扶持。工业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水产品加工项目的补贴,安排10万元用于副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补贴,安排10万元用于蔬菜无害化处理和冷冻贮藏项目补贴。对具体项目的补贴额度,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的5%予以配套补助。(梅委[2006]30号)

发展节能和循环经济:
对经鉴定验收节能15%以上(含15%)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并获得市级相关补助的,县财政再给予项目总投资5%—10%的资金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省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在10%以上(含10%)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省级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凡投入使用天然气且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建陶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清洁能源使用补助费5万元,本年内所征收的排污费100%返还给企业,次年所征收的排污费50%返还给企业。并优先安排省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在缺限电情况下优先保证供电。(梅委[2006]30号、梅委[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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