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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4

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创办生产性工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一条土地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工业企业,以“招、拍、挂”的运作程序,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所需土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税收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我省享受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前二年全征全返,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再投资部分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前二年全征全返,后三年减半返还。

3、年上交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条规费

实行零罚款、无摊派、低规费。企业自开工之日起,建设期一年内免收省级职能部门的有关规费。项目建成投产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后,涉及市级或市级以上的规费,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工作,按最低标准收取。除已纳入税务部门征收的规费、经营性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营业性收费,其他规费一律不准收取。

第四条基础设施

开发区实行“七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宽带网、通有线电视、通排水等设施。

第五条行政服务

1.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省行政服务中心代办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手续。

2.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和收费。企业除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社会事务,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办。

3.实施重点保护。凡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开发区企业和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领导联系、跟踪服务制度,发放“福建一卡通”,享受重点保护。

4.帮助招工培训。负责帮助企业招工。根据企业需要,员工可到省职教中心进行培训,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他方面条件,客商另有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调解决。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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