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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维”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10-26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维”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榕委[2012]7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三维”项目(央企、外企、民企)的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引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省会中心城市龙头引领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敢为、能为、有为”的重要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战略,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强“三维”项目的对接,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掀起新一轮创业发展热潮,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引进龙头产业项目为重点,以重大经贸活动为平台,以产业发展为支撑,全力打造最优投资环境,实现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总体要求

1.突出重点产业招商。千方百计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台湾百大企业;积极引导外来资本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着力打造南北“两翼”先进制造业和“两江四岸”高端服务业产业带,大力实施总部经济战略。优先引进投资密度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财税贡献率高、劳动就业率高、单位产出能耗低、环境影响程度小的项目,改善招商结构。

2.突出产业链招商。按照“抓龙头、补缺项、铸链条”的发展思路,重点引进发展前景好、易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型、基地型优质大项目,完善产业链。

3.突出重点地域招商。实施“突出对台,深化港澳,紧盯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加强东南亚,拓展欧美日”的招商地区战略。

4.强化招研引智。把引进资金、项目与引进总部、技术、管理、人才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与跨国公司及其研发机构、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榕工作,孵化崛起一批科技创业创新型企业。

5.创新引资方式。鼓励多形式、多渠道利用外来资本,积极采取特许经营、股权转让、融资租赁、BT、BOT、TOT等方式,吸引客商来榕投资。

三、优惠政策

在认真兑现省、市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重大“三维”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更加灵活优惠的扶持政策。政策兑现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1.关于工业重大项目。对总投资在3亿美元或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用地、收费、税收等方面予以更灵活的优惠政策。

2.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新引进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安排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市、县两级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再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一次性贴息或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特别的大项目、好项目可适当再追加补助。

3.关于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台湾百大企业区域独立法人总部的,在五城区优先提供土地用于建设总部大楼。总部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运营当年起3年内,累计贡献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000万元,除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关于现代服务业项目。对新引进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累计贡献地方财政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除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关于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重大“三维”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筹考虑,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更灵活的用地政策,同时预留安排足够的项目用地指标。

6.关于引进人才支持。新引进重大“三维”项目企业高层次优秀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认定后可破格评审;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由市教育局安排就近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四、保障机制

1.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市投资促进局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专设机构,承担全市“三维”项目的“总牵头、总协调、总推进”工作职责,牵头研究制定全市“三维”项目招商引资总体战略、工作重点、优惠政策、考核奖惩办法;评审认定全市“三维”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定期召开重大招商项目协调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市领导交办的重大“三维”项目,统筹重大项目选址和流转,完善项目有序流转制度,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项目落实推进工作。

2.强化项目审批、服务。各级建设、规划、国土、土地收储、环保、工商、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全力加快“三维”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注册等审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按项目的归口性质、落户地,分别负责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做好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征迁交地等全程服务工作。坚持“政府机关都是服务机关,机关岗位都是服务岗位,机关公务员都是服务员”和“马上就办”的服务理念,强化招商、亲商、安商、富商意识,优化投资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办事流程和时限要求,主动协调解决困难,做到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热情服务、注重实效。坚决杜绝损害投资者正当权益、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3.建立项目用地考核制度。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千方百计保障重大“三维”项目用地。重大“三维”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纳入县(市)区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年初拟定本年度“三维”项目用地计划,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实施。对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县(市)区要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加大项目征迁交地力度,全力推进项目落地。

4.加强招商引资统计和督查。各县(市)区和市直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招商项目统计工作,每月底向市投资促进局报送项目动态信息;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汇总全市“三维”项目统计报表,建立统一的“三维”项目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地反映各县(市)区和市直责任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进度,定期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在全市通报。市投资促进局、效能办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责任部门“三维”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5.保障招商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全市“三维”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推进项目落地、兑现招商奖励、举办重大招商活动等。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各县(市)区要相应配套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6.加强招商信息发布。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制度,推介项目、宣传福州。定期梳理并向社会发布有关招商政策最新信息,向投资者提供在土地供应、配套条件、规费减免、财税支持、人才用工、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经济运行等方面的全方位信息服务。

7.提升招商队伍素质。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招商工作的外向型招商队伍和人才。加强人才交流,通过选派优秀干部驻点招商、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全面提高招商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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